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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4日,从发改委网站得知,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其中包括对主要港口和集散地动力煤实行最高限价,加强对重点电煤合同兑现率的监管等。
6月19日,国家发改委为防止煤、电价格出现轮番上涨,决定对全国发电用煤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采取最高限价措施,要求全国煤炭生产企业供发电用煤,包括重点合同电煤和非重点合同电煤,其出矿价(车板价)均以2008年6月19日实际结算价格为最高限价。
然而,据多家媒体报道,临时干预措施由于监管难到位,反而推高了煤价。秦皇岛港电煤价格达到1050-1080元/吨,较设定的6月19日最高限价,上涨幅度达到22%。
根据发改委网站通讯,发改委在新的通知中,再次强调了对动力煤实施最高限价,规定秦皇岛港、天津港、唐山港等港口动力煤平仓价格,不得超过6月19日价格水平,即发热量5500大卡/千克动力煤限价水平分别为每吨860元、840元和850元。
《通知》强调,加强对重点电煤合同兑现率的监管。规定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原则上不得在港口变更重点合同收货人,不得将重点合同电煤交给关联销售公司进行销售,转变为市场电煤或其它用煤。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组织有关单位按价格、热值、数量统计重点合同兑现率,对未按合同约定执行的,相应削减其次年重点合同运力计划,并收缴价格违法收入。
《通知》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电煤价格检查,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规定,重点查处煤炭生产企业违反政府限价、擅自提高价格的行为;通过降低煤质、以次充好、变更重点合同属性等手段变相涨价的行为;中间环节囤积居奇、哄抬价格,违反最高限价或经营差率规定的行为。对查处的典型案例,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