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组织实施单位将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四类家庭可买经济适用房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为:(一)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 18平方米、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足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60%的低收入家庭;(二)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和国有土地收储项目拆迁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0 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三)符合条件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残疾人、“劈户”、军烈属等特殊困难家庭;(四)符合相关条件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转业干部和驻常部队现役军官家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申请人持户口簿、收入证明、住房证明等,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低收入家庭经公示无异议后,根据住房供应情况,通过公开摇号,确定购买对象,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对连续两次摇号未中的申请家庭,经审核仍符合购房条件的,按照可供房源状况,在下一轮中直接确定为购买对象,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和国有土地收储项目中的拆迁户、军队离退休干部、转业干部和驻常部队现役军官家庭,经公示无异议后直接供应。特殊困难家庭经公示无异议后排队轮候。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准购证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照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经济适用房为有限产权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所有权证加盖“经济适用住房”印章。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满5年的,可以转让,但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缴纳相关费用,缴纳的费用缴入住房保障资金专户;购房人向政府缴纳相关费用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
未满5年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回购资金从住房保障资金专户中列支。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出售,出售收入缴入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也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