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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天获悉,为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经济适用房的建设、销售和管理事宜,我市出台新的《常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并于本月正式实施。
建设比例不低于每年住宅开发的10%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比例一般不低于本年度住宅开发的10%。
土地、规费、贷款均享受优惠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并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各商业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优先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或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
单套面积控制在60、70、80平方米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
经济适用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小高层的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高层的建筑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为满足三代同居及四口以上家庭的居住需求,可以适当建设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户型,但比例不超过该建设项目的30%。

